| 阿曼自由区法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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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08-22 04:40 |
5月23日,苏丹卡布斯以第56号/2002饬令形式颁布了“阿曼自由区法”。“自由区法”规定:建立任何自由区都必须以苏丹饬令形式明确自由区的地点、界线、给予区内公司的优惠及便利。该法规定:区内企业不得违规经营、不得在保税区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区内企业免征一切税收、棉交公司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所得报告,并由财政事务主管大臣根据自由区委员会规定的原则公布免税命令;允区内企业100%为外资。
成立自由区委员会,由工商大臣任委员会主席,委员有运输通讯大臣、地方市政、环境及水资源大臣、劳动力大臣、警察及海关总监、国民经济部秘书长、财政部税务秘书长、工商会董事会主席,主席选任自由区委员会秘书长。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 批准执行此法的有关规章、决定;
2. 为依据此法而建立的自由区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指定自由区的管理单位,明确对管理方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从事活动的监督方式以及自由区管理运作的规章、制度;
3. 在委员会主席知道的情况下代表政府批准特许权协议;
4. 为全国自由区制定全面计划;
5. 批准自由区管理方呈交的自由区工作及开发方案;
6. 协调区内提供安全及紧急服务等有关方面;
7. 推销自由区的投资机会,宣传自由区的优惠政策;
8. 规定自由区内阿曼就业化比例;
9. 在自由区内实施“一站通”办事程序;
10. 制定货物及人员出入自由区及与关税区隔离的规章制度;
11. 规定区内企业应缴纳的管理费;
12. 对自由区的运作进行年度评估并向内阁呈报。
“自由区法”规定了管理方的优惠政策。它给予管理方按本法条款、苏丹建立自由区饬令对自由区进行管理和运营的特许权。它主要有以下职责:
1. 执行自由区委员会颁布的规章制度和决定;
2. 提供区内一切服务和设施;
3. 管理方对区内的土地及设施拥有用益权,以及与此相关的用益权抵押、对土地的资助、开发、营销和管理权,但不允侵害建区前土地的所有权。
4. 对自由区管理及运营的特许权只授予一家管理单位。
该法还规定了对自由区内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区内企业不受商业公司法和其它法律中规定的最低资本金的限制条件;未经公正补偿不准对区内企业实行国收化;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对区内企业的资产进行扣押、征用或看管;对区内企业外汇的储蓄、流通和汇出不加任何限制;“商业代理法”条款不适用于区内企业;严禁区内企业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享受的优惠政策。任何在阿曼关税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商务代表处或外国分公司在未结清其同政府、机构、国营企业等有关方面的财务关系之前不得允许在自由区内从事活动。
该法规定除严禁进口的货物外,任何货物均可自由进入自由区或在自由区之间相互往来。自由区内的进口货物,除管理方视货物的品质规定期限的以外均可不受时期地停留。在自由区内加工或组装后的再出口的产品将参照阿曼政府签置的国际协议而被视为阿曼本国产品。若区内生产的产品进入阿曼关内,则视为进口产品对待,即使产品中含由当地原材料。
最后,该法规定了对违反该法条款者予以不超过5000里亚尔(约13000美元)的处罚,并对违反处的资金予以没收,对累犯者加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