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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驻阿曼苏丹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类型:

2025-04-17 19:21

阿曼新《经济特区及自由区法》内容摘要

阿曼苏丹海赛姆于4月7日颁布2025/38号皇家法令,批准新的《经济特区及自由区法》。新法包括6章49条条款。本法实施后,其规定不影响对在自由区内经营的实体和公司以及在杜库姆经济特区内设立的项目给予的优惠、激励、豁免、便利和保障。这些实体、公司和项目根据已签协议将继续保留上述权利直至各自协议到期。第 2002/56 号《自由区法》将被废除,所有与该法律相抵触或冲突的内容也将被废除。

第一章为定义和一般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管理总局为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所有必要的服务,通过一站式服务中心促进、简化区域内开展经济活动有关的批准、许可证、执照和证书的签发程序。

第二章为共同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在区域内建立任何项目或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作,均须取得管理总局的许可。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项目或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作的许可证及所需的相关批准、许可、执照和证书,均应使用一站式服务中心专用表格,一并向一站式服务中心提交法规规定的数据和文件。第八条规定非阿曼籍人可完全拥有运营实体、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商的资本。第九条规定委员会可决定免除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商业公司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第十条规定土地或财产申请应使用专用表格,一并向一站式服务中心提交法规规定的数据和文件。第十一条规定项目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开始,否则颁发的项目许可证被视为无效。对于延期开工的项目,可提供情况说明,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获得额外期限。第十三条规定管理总局应快速、高效地为特区内的非阿曼籍工人颁发必要的许可证。自提交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签发。若超过该期限仍未对申请作出决定,则视为批准许可。如拒绝,必须说明拒绝的理由。第十五条规定经管理总局批准,如分别满足在经济特区或自由区运营的规定要求,项目可在经济特区、自由区内互转。第十七条规定项目设立许可证注销时,必须无偿移交已分配的土地。如场址上有建筑物、设施或任何资产,经营实体有义务根据环保要求,在主管部门或运营实体规定的时间内自费撤离和拆除。

第三章为经济特区特殊规定。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经济特区应设立专门的海关管理系统,该系统由理事会与阿曼皇家警察局协调后通过决议颁布。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经济特区设立护照和民事身份总局分支机构,并与管理总局协调,为非阿曼籍投资者、工人及其家属发放入境签证、访问签证和居留许可。

第四章为自由区特殊规定。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自由区内的经营实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对其土地的使用和规划进行监管和控制;执行其所管辖自由区所颁布的规章、决定、规则和制度;提供自由区内的所有服务和设施。经营实体有权租赁或使用自由区内的土地和设施,以及相关的使用权抵押,并负责上述土地和设施及相关工程的融资、开发、营销和管理,但不影响自由区设立前在自由区内的土地上建立的任何产权。第二十五条规定运营实体应启动安全的电子系统,并将其与一站式服务系统连接,以电子方式交换申请、数据、文件、批准、许可证和执照,并支付规定的费用。

第五章为优惠、激励、豁免和便利。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经理事会决定,战略项目可获得设立、运营和管理的一次性批准,内阁可作出决定,按照条例规定,为该项目提供本法或其他法律未规定的额外优惠、激励和便利。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及经营实体自开始之日起10年内免征所得税法规定的所有税种,对于特殊性质的项目,可按照规定延长两个10年期限,豁免须由财政大臣决定颁发。此项豁免不适用于该地区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保险和再保险公司、提供电信服务领域运营的项目、承包公司以及从事海运、陆运业务的公司和机构。项目和运营实体有义务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提交纳税申报表和随附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从区域外购入的用以项目建设、筹备、运营或为开展其许可活动所必需的设备、工具、机械、备件、物料、原材料等均免征关税。但上述设备、材料等禁止用于进口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否则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关税。第二十九条规定从经济特区和自由区出口到阿曼境外的产品不征收关税。第三十条规定项目在该区开展或扩展活动所需的土地和房地产的分配应通过租赁或授予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并遵循理事会确定的规则和规定,不受阿曼皇家法令土地使用和土地法规定的约束。第三十三条规定项目可以自由地将其利润和与其投资有关的所有款项(包括项目出售或清算所产生的款项)转移到国外,不受任何限制。第三十四条规定项目进口的货物,无论其类型如何,在区域内的停留时间不受任何限制,除非理事会或运营实体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类型确定停留期限。在经济特区或自由区内或两者之间的运输也不受任何限制。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区域内制造、组装的所有货物在出口到阿曼以外的任何国家或地区时,根据阿曼批准的国际协议均应视为阿曼生产的货物。第三十六条规定项目可自行或通过他人出口其产品,无需许可或执照,前提是需在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总局提交包括出口产品、类型、数量和价格等信息的声明。第三十八条规定项目可自行决定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第三十九条规定项目扩展可按照理事会决定颁布的规则和条件享受本法规定的优惠、激励、豁免和便利。第四十条规定该地区的非阿曼籍投资者、房地产业主、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按照法规规定的条款和程序,经与阿曼皇家警察局协调后,获得阿曼居留权。

第六章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授权方式使用。房地产开发商可以按照法规规定的方式,在永久产权制度下将项目中的房产出售给非阿曼籍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第四十三条规定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设立独立的银行托管账户,用于存放项目期房购买者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项目担保融资所获得的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不得被扣押,如开发商被宣告破产,除履行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义务外,这些资金不得纳入债权人的一般担保,也不允许以此账户作为抵押进行借款。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登记制度实施过程中,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辖区内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内建设的各类房地产单元以及所有房地产登记活动进行登记、备案。这些权利和交易应根据住房和城市规划部与管理总局达成的协议,在住房和城市规划部房地产登记秘书处下属的房地产登记处进行记录和登记。第四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需承诺如下:一是按照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和批准的工程设计和图纸,开始并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基础设施的实施和为项目提供服务。二是按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开设托管账户。三是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日期向买方移交售出的房地产单元,包括所有买方应享受的服务,并向买方提供单元内部图纸的副本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文件。四是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作委托给分包商。五是根据情况,以买方名义在房地产登记处登记房地产单元。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批准,房地产开发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宣传或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期房的销售信息,或向其收取费用以预订这些项目单元。